纺织交易网 您好,欢迎来到纺织交易网TEX86.CN !  [会员登录]  [免费注册]  [信息发布]
您当前位置: 纺织交易网TEX86.CN >> 商业资讯 > 详细信息
宁波一外贸公司假冒耐克鞋出口 每双仅20元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外贸频道 发布时间:2012-05-03
资讯导读: 浙江在线05月02日讯近日,经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调解,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达成协议,后者同意就其出口的1440双假冒

浙江在线05月02日讯近日,经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调解,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达成协议,后者同意就其出口的1440双假冒耐克鞋予以赔偿。这也是耐克公司自去年3月至今,向北仑法院起诉的第4起商标侵权案,涉案被告分别为上海、宁波、温州、台州的进出口代理公司,侵权产品包括运动鞋、袜子、背包等。

出口价20元与索赔额200元的巨大反差

在4起案件的审理中,所有被告都对其侵犯耐克商标权的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关键的赔偿数额问题上,双方当事人分歧严重。原告耐克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高,其中对1440双运动鞋开出的赔偿总额为30万元,平均每双超过200元人民币。

被告认为,耐克公司索赔额大大超过其通过出口能够获取的利润,而且这些侵权产品被海关查扣,实际上并未出口,也未能产生相应利润,所以并未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即使出口成功,这些鞋子只卖2美元多一双,折合人民币仅为20元,但原告以超过出口价10倍的数额要求赔偿,不符合情理。

对此,耐克公司表示,著名商标被侵权,其损失和利润往往不能查明。实际上,被告的侵权行为也可能不只是一次,不能根据被海关查获的数量来确定。更重要的是,假冒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较大,其所导致的后果涉及时间长、波及面广,必须按照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商标声誉等各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对一双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要求给予200元的赔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定赔偿原则如何运用

北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广秀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包括商标侵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案,无论在证据规则还是赔偿数额的确定都适用特殊的规定。

陈广秀介绍说,商标侵权案非常复杂,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在司法上能够获得保护的力度也越大。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国际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在确定赔偿额时要考虑各种因素。《商标法》明确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实际上,许多侵权人通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权利人因被侵权所蒙受的各种损失是很难确定的。因此,相关法律又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侵权者最高50万元的赔偿。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赔偿原则,原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耐克公司起诉的四起案件最后全部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的赔偿虽然小于原告诉请的要求,但相对数额仍较大。对此,陈广秀明确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如果由法院对这些案件作出裁判,原告的诉请将完全获得支持。

以小代价博取大利益

最近两年,北仑法院共受理了51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全部涉及商标侵权。除了耐克,还包括阿迪达斯、波马、阿玛尼、香奈儿等著名商标。

这些商标侵权案的被告主要为浙江、上海的出口代理人,其代理出口、涉嫌假冒国际著名商标的产品均被北仑海关查获,北仑也因此被商标权利人选定为诉讼地。

分析纠纷产生原因,除了一些出口企业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概念,未对代理出口产品所标示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外,不能排除其中一些企业主观上的恶意侵权。有关部门坦承,商标侵权产品被海关查获的概率比较低,出口企业因此产生博弈心理,他们明知委托出口的产品可能涉及侵权,仍然来者不拒。陈广秀表示,这种企图通过较小的代价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但是对著名商标合法权益的侵害,也不符合企业应有的道德规范,与国家倡导的产业创新政策格格不入,必须依法打击。

我要申请开通成为会员
本文标签: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络和相关会员发布,本站已经过审核,如有发现第三者他人利用各种借口理由和不择手段恶意发布、涉及到您或您单位的肖像及知识产权等其他不便公开的隐私和商业信息时,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处理。但为此造成的经济或各种纠纷损失本站不负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本站联系处理方式:图文发送至QQ邮箱: 523138820@qq.com或微信: 523138820,联系手机: 15313206870。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