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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行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的通知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纺织要闻 发布时间:2010-12-17
资讯导读:各蚕桑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科技)厅(局、委),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  为稳定和提高桑蚕种

各蚕桑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科技)厅(局、委),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

为稳定和提高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的生产质量,确保蚕桑生产用种(苗)安全,维护蚕桑行业广大农民及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我部决定2011年继续对全国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以及桑树种子、苗木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江西等13个主产省(区、市),2010年生产的主推蚕品种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广东省和广西自治区2011年生产的杂交桑种子,江苏省、浙江省2010年繁育的桑树嫁接苗。

二、抽样时间与数量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抽样时间:蚕种经浴消、整理后的冷藏期,即2011年1月耀3月;

抽样数量:桑蚕原种,各主产省(区、市)抽取2耀4个批次。

桑蚕一代杂交种,每个省(区、市)抽取2耀3个冷库;在库蚕种以蚕种场为单位,年生产蚕种5万张以下的抽取1个批次,5耀10万张的抽取2个批次,10万张以上的抽取3个批次。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杂交桑种子于2011年5月至6月抽样,各省(区)抽查2耀3个种子圃、每个种子圃抽取2耀3个样品;

嫁接苗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抽样,各省抽查2耀3个苗圃、每个苗圃抽取2耀3个样品。

三、检验标准及项目

(一)桑蚕原种、桑蚕一代杂交种

桑蚕原种按《桑蚕原种》(GB/T19179-2003)和《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包装(单蛾良卵数、折净率、标签、合格证)、每张良卵数、良卵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纯度。

桑蚕一代杂交种按《桑蚕一代杂交种》(NY326-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检验,内容包括:外观包装、卵量、良卵数、良卵率、杂交率、实用孵化率、病卵率等。

(二)桑树种子和苗木

按《桑树种子和苗木》(GB19173-2003)、《桑树种子和苗木检验规程》(GB/T10177-2003)检验。

杂交桑种子检验项目包括:种子外观、千粒重、发芽率、含水率、纯度、净度等。

桑树嫁接苗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苗径、根系、品种纯度检验和危害性病虫害检疫。

四、组织管理

本次抽查委托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负责。由部质检中心牵头,实行交叉抽查。抽样人员由部质检中心人员、其它省蚕种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与被抽查省(区、市)蚕种质量管理部门和蚕桑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拟抽派的其它省蚕种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名单需严格保密。样品由部质检中心负责检验。

五、抽查要求

(一)抽查人员要以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质量监督检验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抽查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蚕业生产主管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次抽查工作。

(三)未列入抽查范围的省(区、市)蚕业生产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四)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要严格抽样和检验工作制度,并将抽检结果尽早书面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五)我部将根据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抽查发现不合格的蚕种,不仅责令蚕种场写出书面检查并认真整改,而且从今年开始对发现微粒子病超标的蚕种,还要责令省级蚕桑生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并认真组织整改。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涛、李龙

电话:0511-85616673、85616637

传真:0511-85639848

E-mail: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来源: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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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桑蚕业  茧丝  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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