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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羊引发一场诉讼 恒源祥侵权案开庭审理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0-01-29
资讯导读: 恒源祥,羊羊羊,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家喻户晓的一句广告语。没承想,这只羊却引发一

恒源祥,羊羊羊”,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家喻户晓的一句广告语。没承想,这只“羊”却引发一场官司。昨天,“羊头之争”在常熟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恒源祥集团状告常熟兴业龙公司称,后者侵犯了恒源祥的著作财产权。

    一只羊头,引发一场诉讼

这起案件,之所以吸引市民眼球,不仅因为恒源祥的高知名度,也因为就在去年11月,常熟兴业龙公司就已经因为商标著作权的问题,将恒源祥集团状告到北京市二中院,索赔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时隔一个月,恒源祥集团以常熟兴业龙公司侵犯羊头图案的商标著作权为由,起诉到常熟法院。

羊头商标从何而来?恒源祥集团昨日娓娓道来,“恒源祥”商标经过80多年的连续使用,具有高知名度和商业信誉。该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该集团员工自主创作的羊头图案作为商标,于1998年开始使用。

恒源祥集团和兴业龙公司有何关联?恒源祥说,2001年至2006年期间,兴业龙公司与恒源祥集团建立业务关系,经授权生产、销售“恒源祥”品牌男士茄克、休闲系列产品,但是由于兴业龙公司多次违约,制假售假、连续侵权、恶意侵权、规模化侵权,受到恒源祥集团多次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于2006年3月终止合作关系。

用恒源祥的话来说,就是“2001年11月,兴业龙公司窃取恒源祥集团的该羊头图案,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03年获准注册。”

在法庭上,恒源祥集团请求常熟法院判令兴业龙公司及其公司总经理于文清立即停止通过商标注册、许可形式和在产品上侵犯恒源祥集团对该羊头图案享有的著作权,要求两者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恒源祥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则认为,羊头图案不是恒源祥独创,而是抄袭古人的金文字。恒源祥这次起诉,属于恶意起诉,我公司的羊头图形商标,于2001年申请注册,2002年就已经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恒源祥作为同类服装经营企业,并且公司存有知识产权部,但是至我公司羊头商标公告期满,恒源祥也没有提出异议。恒源祥在我公司羊头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均没有提出争议,直至我公司在北京起诉恒源祥,要求其停止侵权并索赔千万后,恒源祥才主张所谓的著作权。

    到底是独创,还是抄袭复制?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争论不休。

论战的焦点就是,羊头图案到底是恒源祥独创,还是原先就存在。

对此,恒源祥解释说,羊头图案,是本公司一名工程师受“恒源祥,羊羊羊”、“羊文化”的启示,参考我国“羊”字的甲骨文、大小篆古体字,以羊的头部中最具有个性的羊角、羊眼及嘴部特点,经过变形处理和羊字本身笔画结构有机组合设计而成,于1997年完成的一件美术创作,并于1998年开始在“恒源祥”衬衫上使用。1999年1月8日的“衬衫工艺单”,2000年5月11日出版的《与羊共舞》一书,2000年10月出版的内部刊物《创导》杂志,2001年10月出版的《羊羊羊》一书中,均显示羊头图案已公开使用的事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该羊头图案是具有独创性,富有美感的平面设计,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对于恒源祥的上述说法,被告立即进行还击,称恒源祥所谓的“美术作品”系抄袭、复制古代金文羊字而来,根本没有丝毫独创性可言,不能构成作品,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为该羊头图案直接复制于金文字形,该字形早在商朝就已经存在。被告当庭提供了汤成沅编纂的中国书店出版社1995年版《金石字典》,其中第1014页第2行中的“羊”字体与恒源祥所称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 慧聪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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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恒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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