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紧挨着村民的住宅,扩建后为何不公开环评报告?张家港市一村民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苏州市环保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自家附近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报告。日前,这起我市首例因市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诉讼在圆桌法庭顺利化解矛盾。此案恰巧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期间,极具司法实务参考价值,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印染厂坐落村上,排放污水噪音废气
张家港市锦丰镇洪桥村有一家污水处理厂,离村民黄建新家的住宅不足60米。而这家“合兴污水处理厂”实际上是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2003年,纺织印染公司申请了一个“年染整坯布1500吨和纱线800吨扩建项目”,并获得审批通过,2009年扩建项目建成后投产。但是,黄建新等村民发现,纺织印染公司扩建后,合兴污水处理厂噪音轰鸣,排出滚滚污浊恶臭的废水,空气中弥漫难闻的刺鼻化工气味,村庄总是乌烟缠绕。
村民们认为,噪音、废水、废气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居住环境,其中对黄建新家的影响最大。为此,村民们质疑该扩建项目的合法性。“这么大的项目,政府部门总该有个环境评估吧?”他们希望环保部门提供该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信息,以便环保维权。
状告环保部门:把环评报告拿出来
在黄建新为代表的村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今年5月,张家港市环保局答复:该项目由省环保厅审批同意建设。今年8月,省环保厅在收到黄建新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答复: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苏州市环保局初审,省环保厅同意苏州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予以批复,遂黄建新又向苏州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市环保局认为此项目的审批机关是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没有最终审批的相关信息可以公开。在公开环保信息的要求遭拒后,黄建新一纸诉状,将苏州市环保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苏州市环保局拒绝公开信息的做法影响了他的知情权,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黄建新所依据的是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市环保局:没有你要的相关信息
11月10日上午,沧浪区法院2号法庭内,这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开庭审理。此案也是苏州第一例“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法院特意邀请了17位沧浪区人大代表旁听。
原告黄建新在法庭上说,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苏州市环保局依法公开相关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初审意见”。二是请求法院判令苏州市环保局依法公开张家港市合兴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验收报告。
黄建新认为,沙洲印染公司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由苏州市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并送省环保厅最终审批的,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他反复质问2个问题:距离我家60米不到的污水厂,到底有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果有的话,为什么环保部门拒绝向我公开?
法庭辩论中,苏州市环保局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最终审批权和解释权在省环境保护厅,苏州市环保局没有终审的相关信息。同时,苏州送呈的仅仅是初审意见,并不具有决定性,且只是作为内部文件进行流转,因此苏州市环保局无法向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此外,合兴污水处理厂作为沙洲印染公司的附属设施,没有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也不存在黄建新申请公开的“合兴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
该案的审判长由沧浪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华建文担任。在长达2个多小时的法庭辩论后,他敲下法槌宣布择日继续开庭。
休庭后,华建文接受采访时简略介绍,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苏州首例因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而引起的诉讼。诉讼的焦点在于苏州市环保局是否应向原告黄建新公开相关环评信息。
官民“圆桌”结案:引起最高法院关注
尽管当了被告,但苏州市环保局高度评价了市民这一纸诉状,称这体现了市民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同时,普通老百姓状告政府部门,也折射了法治社会的进步。作为被告方出庭的苏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由于是头一次因政府信息公开当上被告,环保局对该案非常重视,积极应诉,作了充分大量的准备工作。她说:“其实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正常的诉讼活动,不管官司最后结果如何,大家都应该以平常的心态来看待。”
接到法院传票和第一次开庭的前后,苏州市环保局通过电话、材料及前往张家港市及锦丰镇等方式,做了大量调查和调解工作,了解纺织印染公司的情况,与黄建新等村民沟通意见。
12月17日,审理继续进行,不过,这一次,官民双方坐到了圆桌审判桌前,并且张家港沙洲印染公司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审判长华建文的主持下,三方最终达成了一个协议方案,黄建新从张家港沙洲印染公司得到了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印件,黄建新同意撤诉。
在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上,原告黄建新撤诉理由是:“第三人已经主动向原告提供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估书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材料复印件,合兴污水处理厂又无单独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告以继续诉讼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目前,国内因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而引起的诉讼不多,江苏省内也极少。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鉴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存在类型新、法律适用有争议等问题,苏州市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以圆桌法庭的形式顺利结案的审判过程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对于制定司法解释具有最新参考意义。
来源: 中国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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