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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会纺织服装界代表、委员提案议案摘编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纺织要闻 发布时间:2010-03-17
资讯导读: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签订解决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评审积压问题责任

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签订解决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评审积压问题责任书,目标在2010年解决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评审积压的问题。近2年时间过去了,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的一些程序上确实提高了效率,例如:受理通知书下发和商标驳回复审的审查上加速效果明显。

但在申请审查时间和审查质量上商标局仍需提高和改进。例如:商标的实际审查程序并未明显加快,在某些商品类别上审查时间仍在3年以上。商标局虽然努力解决了08年之前积压的申请案件,但08年之后商标申请量并未减少反而每年都有所递增,如果仅仅着眼在积压案件上,那么新申请的商标逐渐又变成积压案件。

为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和质量建议:除了增加审查人员数量外,适当调整审查程序和标准并使其制度化、标准化、公开化;公开商标审查原则,细化审查标准;加强交流和总结,提高审查质量;增加商标受理窗口,针对不同市场区域增设审查机构;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

除了采取一些临时措施尽快解决商标申请积压案件外,应当换位思考从申请人角度出发,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程序避免申请案件积压现象再次出现,消除恶意申请和恶意异议情况出现。

——高德康代表《关于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和质量的建议》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大对自主创新投入,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企业重视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从市场发展规律看,中小企业在创业和发展初期,特别是推出新产品之际,政府采购和首购对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极为关键。

建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第八条首购管理的相关内容,第十条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和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等的相关规定,尽快启动首购产品的相关工作,重点支持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和首购工作。

——钱月宝代表《关于国家财政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的建议》

我在高等美术教学一线工作33年,以我的观察与实践,认为教育界应该形成一个共识,即不属职业技术培养的大学本科教育也应将培养动手能力列为一个重要教改课题,而且立即实施,刻不容缓。因为现在实施,亦需四年之后才见成果。我们的国家发展日新月异,大学教育必须迎头赶上,否则势必会延误了国家整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些年的毕业生恰恰是中国在高起点上起步的中坚力量。甚至说,动手培养除了专业技术之外,还有公益活动、社团活动等,提倡学生们多参与,以此开发智力,增强才干,完全有助于在工作岗位上争取好成绩。

大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已经到了一个必须面对社会现实,不得不改的时候了。

——华梅委员《高校本科教育也要加强动手能力的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实施后,一直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作出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一般不把“产品外观设计合同”纳入“技术合同”范畴,特别是没有把“合作开发产品外观设计合同”纳入“技术开发合同”范畴。由此,在创意产业背景下众多的“产品外观设计”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仍将“专利”纳入了“技术成果”的范畴,也就是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合同”纳入“技术合同”范畴。由于“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权到被批准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在这段时间内“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方就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在委托或合作设计过程中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阶段性成果,由于时间和成本的原因,不可能全都申请专利保护,故设计方的合法权益更加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而产生的“产品外观设计合同”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现,客观上阻碍了中国创意设计产业的发展。

为了给“创新中国”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建议把产品外观设计合同纳入技术合同范畴。

——吴海燕委员《关于建议将产品外观设计合同纳入技术合同范畴的提案》

来源: 慧聪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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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两会纺织服装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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